|
|
六十八、產假拒給薪,還找歪理炒魷魚,公司要賠薪水及復職前每月薪資。
|
|
|
六十八、產假拒給薪,還找歪理炒魷魚,公司要賠薪水及復職前每月薪資。 【事件】93/10/30聯合報C4版報載,張女任職化妝品專櫃小姐,於懷孕五個月時,向公司詢問產假給薪問題,公司告知女職員懷孕七個月以上,須申請留職停薪,公司法有產假給薪規定。之後,公司以張女在京華城專櫃工作時,經常怠工、睡覺,屢勸不聽為由,將她解僱,給她一個月的資遣費。張女則以其被解聘的原因是因為懷孕,公司不願給付她產假及薪資,才將她資遣,向法院起訴請求離職後未給付的薪資及復職前的薪資。法院審理時傳訊其他專櫃小姐作証,証明張女懷孕時對顧客服務的情形與往常一樣,更何況張女懷孕時,雇主基於照顧勞工的責任,本來應給她適度的休息,張女休息時間較一般員工多,係因為其懷孕的因素,不能據此就說她無法勝任工作。據此,是公司應賠償女離職後未給付的薪資,及自今年七月起到復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二萬九千元的薪資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人民的工作權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,任何人不得任意加以剝奪,尤其公司亦藉故將其受僱員工予以解僱,如無正當理由而終止與員工間的勞動契約,則於員工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中,將遭受不利的判決。 二、公司固然可以以員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由,不經預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
|